在药品上市后,持有人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监测,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收集途径,主动、全面、有效地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上市后相关研究及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相关网站等涉及的信息,那么在收到信息后该做些什么呢?下面简单介绍后续处理流程。
一、报告核实与确认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1],包括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或者可能与超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禁忌症用药等相关的有害反应。
持有人在收集到个例不良反应信息后,首先应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并且需确认是否为有效报告。一份有效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元素(简称四要素):可识别的患者、可识别的报告者、怀疑药品、不良反应。
如果四要素不全,视为无效报告,应补充后再报。
例如: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包括呕吐,患者在服药后并查看了说明书,认为自己可能会发生呕吐的情况,故通过电话途径咨询该信息。经接听人员沟通后,确认该患者实际并未发生呕吐。因该报告中缺少了四要素中的不良反应,故而视为无效报告。
同时,因报告途径较多,可能会出现重复报告的情况,持有人应剔除重复报告。
二、报告评价
持有人在收到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应对该报告进行评价,识别报告是否为新的不良反应、严重性以及因果关系。
1.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当不良反应的性质、严重程度、特性或结果与本持有人说明书中的术语或描述不符,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或称非预期不良反应)。另外导致死亡的不良反应通常应当被认为是新的不良反应,除非说明书中已明确该不良反应可能导致死亡。
例如:在说明书中急性肾衰已列为不良反应,但患者发生了间质性肾炎,则该不良反应需作为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
存在以下6种损害情形之一的不良反应应当被判定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导致死亡
危及生命
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导致永久或显著的残疾/功能丧失
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
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3.因果关系的判定
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相关指导原则,关联性评价通常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无法评价等6级,参考标准如下:
三、提交
可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提交个例不良反应报告,并按下述时限进行提交:
境内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应立即报告
其他不良反应在30个日历日内报告
境外严重不良反应在15个日历日内报告
四、随访和调查
1.随访
随访范围:需对严重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非严重报告中怀疑可能是严重病例,或为新的不良反应的,缺失信息也应尽量随访。
优先顺序:
(1)新的且严重不良反应病例;
(2)其他严重不良反应病例;
(3)新的且非严重不良反应病例。
另外特殊重要性的病例报告应作为优先随访的对象。
随访方式:信函、电子邮件、电话、访视等。
终止随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从报告者处已获取充分信息;
(2)报告者明确没有进一步信息或拒绝随访;
(3)两次随访之后没有新的信息,并且继续随访也无法获得更多信息;
(4)不同日期三次以上均联系不上报告者;
(5)邮件、信函被退回且没有其他可用的联系方式。
2.死亡病例调查
持有人应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并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2]。
持有人后续应对收集到的不良反应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如发现新的安全性问题,需采取对应措施,如修订说明书等,以持续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1号令)
[2]《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