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今年,《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对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组织工程及其他作用于人体细胞、分子水平的新技术而言,这不仅是一条新的合规路径,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流程进度[1]。
但“流程更快”绝不等于“标准更低”。
《条例》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把科学依据、伦理原则、受试者权益、全过程安全管理和数据真实性写进了制度底线;《条例》贯彻实施公告中更明确指出,临床研究数据质量是支撑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的核心基础,研究结果和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可追溯[2]。
因此,《条例》带来的真正命题不是怎样尽快把患者纳入研究,而是怎样在不牺牲科学性、伦理性和可核查性的前提下,更快地产生可信证据。
临床研究可以加速,研究质量不能降低——这应当成为新制度下所有发起机构、研究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共同遵守的第一原则。
理解这一点,首先要分清什么可以加速,什么不能压缩。可以加速的是路径识别、材料准备、合同谈判、中心筛选、学术与伦理审查衔接、系统填报以及跨团队沟通中的等待和返工;不能压缩的是必要的非临床证据、技术质量控制、科学方案论证、受试者保护、研究者培训、安全监测、源数据形成、统计分析和长期随访。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界定指导原则强调,早期生物医学新技术应当具备清晰的机制原理和充分的前期基础,并有证据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达到可以开展临床研究的程度[3]。这意味着备案并不是对科学门槛的豁免,而是将更多路径判断和质量责任前移给发起机构与研究机构。
《条例》还规定,已备案项目将接受专业机构评估;存在技术或伦理风险的,可以被要求暂停研究或变更方案,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终止研究[1]。
所以,备案不是一次性的“通行证”,而是动态监管的起点。
项目如果仅追求尽早提交,却没有把技术属性、证据缺口、研究方案和风险控制做扎实,表面上可能抢到了几周时间,后续却可能因补正、变更、暂停甚至研究数据不可用而付出更大的时间代价。真正的加速不是把工作省掉,而是把必须完成的工作做在正确的时间、以正确的顺序完成。
一、质量不是研究结束后的检查,而是研究开始前的设计
高质量临床研究首先来自高质量研究问题和高质量方案,而不是依赖研究结束前的一轮“补数据”。ICH E6(R3)将“质量源于设计”确立为现代临床研究的重要原则,要求识别那些直接关系受试者保护以及研究结果可靠性和可解释性的关键质量因素,并采用与风险相称的方法进行管理[4]。WHO关于临床试验最佳实践的指导也把良好设计、良好实施、伦理和透明度视为减少研究浪费、提高效率的共同基础[5]。
对生物医学新技术来说,这一理念尤其重要。许多技术具有操作依赖性强、批次或个体差异大、长期风险不确定、难以盲法、样本量有限等特点;如果研究目的、目标人群、干预程序、对照策略、主要终点和统计假设没有在方案阶段被说清楚,再规范的执行也无法把一个先天不足的研究变成确证性证据。
《生物医学新技术确证性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提出,确证性研究应预先明确研究假设、主要终点、对照策略、统计分析计划和偏倚控制措施,优先考虑随机、对照、盲法或评价者盲法设计;拟支持临床转化应用的研究还应证明不同中心能够按照操作规范独立实施,并得到一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论[6]。虽然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但它已经清楚展示了证据评价的方向:从“做过临床研究”转向“研究是否足以回答临床价值、受益/风险和可复制实施的问题”。
二 、真正的速度来自前置规划、并行协作和风险聚焦
质量与速度并非天然冲突。低质量研究之所以慢,往往不是因为要求太高,而是因为早期缺少整体规划:技术路径未确认便开始写方案,方案定稿后才让统计人员介入,伦理递交前才发现知情同意材料与风险管理计划不一致,首例入组后才补做中心培训,数据库建立后才讨论源数据位置,研究结束后才思考数据能否支持临床转化应用。每一次晚发现,都会带来版本反复、中心等待和证据断裂。
更有效的做法,是在项目启动之初建立一张从目标到证据、从证据到数据、从数据到流程的完整路线图:
先确认技术属于生物医学新技术、药品还是医疗器械路径,再明确研究是探索性验证还是面向转化应用的确证性研究;
同步组织医学、非临床、技术质量、统计、数据管理、运营和注册团队开展差距分析;
以关键决策问题倒推终点、对照、样本量、随访和数据采集;
在方案趋于稳定时并行推进中心可行性评估、合同预算、数据库设计、供应与样本流程、研究者手册和培训材料。
这里的“并行”不是无序抢跑,而是在依赖关系清楚、版本受控、责任明确的前提下消除等待过程。
三 、风险导向不是少做质量管理,而是把资源用在最重要的地方
保证研究质量也不等于把药品临床试验的所有流程机械复制到每一个早期项目。合理的质量体系应当与技术风险、研究目的和证据用途相匹配:高风险、不可逆、涉及长期安全性或计划支持临床转化应用的项目,需要更严格的中心资质评估、更密集的早期安全审查、更强的技术操作一致性控制和更完整的长期随访;相对低风险、以早期可行性为目的的研究,则可以减少对非关键数据的过度核查,把监查和数据核验集中到知情同意、入排标准、干预实施、关键质量属性、主要终点、安全性事件及方案规定的暂停标准上。
换言之,风险导向的本质不是减少质量活动,而是优先保护受试者并确保关键结论可信。
研究团队应在启动前形成项目级质量管理计划,明确关键质量因素、可接受范围、风险信号、责任人和升级路径;研究过程中利用中心绩效、方案偏离、数据质疑、安全事件、样本失败率和随访完成率等指标持续监测。当趋势刚刚偏离时就介入,远比研究结束后集中清理更高效。ICH E6(R3)倡导与受试者风险和数据重要性相称的风险导向质量管理:研究团队应预先识别关键质量因素,将有限的质量管理资源集中于可能实质性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及研究结果可靠性的环节,而不是对所有数据和流程平均用力[4]。
四 、数据质量是一条从源头到结论的证据链
生物医学新技术研究的数据质量不能只理解为电子病例报告表填写完整。细胞制备、基因编辑、操作实施、样本采集与检测、影像评价、院外随访和长期安全性观察往往分散在不同系统、团队和场景中;如果没有预先定义源数据、责任人、时间戳、修改规则和接口关系,即使eCRF看上去整齐,也可能无法回答数据来自哪里、谁在何时作出判断、技术是否按规定实施以及结果能否被复核。《条例》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记录临床研究实施情况,并规定记录和原始材料原则上至少保存30年;同时禁止伪造、篡改、隐匿相关记录和材料[1]。
相关研究也指出,我国部分IIT仍存在源数据识别不足、数据修改不可追溯、关键数据难以核查、过程质控和不良事件报告薄弱等问题,并建议将伦理审查、方案版本、人员授权与培训、筛选入组、访视、偏离、安全报告、数据质疑、监查整改、数据冻结和统计分析等关键节点形成可追踪的过程记录[7]。
因此,项目从第一天起就应建立数据管理计划、源数据清单、数据流图、编码与质疑规则、审计追踪、数据库锁定和统计分析的闭环,并确保技术质量记录与临床数据能够关联。所谓“为申报准备数据”并不是研究结束后重新包装,而是让每个关键结论自始至终都有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证据支持。
五、受试者保护不是加速的成本,而是加速能够持续的前提
生物医学新技术经常面向严重疾病、罕见病或缺乏有效治疗的患者,他们对创新治疗抱有更高期待,也更容易受到治疗性误解的影响。
越是临床需求紧迫,越需要把研究属性、未知风险、替代治疗、退出权利、损害救治、样本和个人信息使用等内容讲清楚。
伦理审查也不应被视为临床启动前的一道手续,而应贯穿方案修改、新安全信息、严重不良反应、风险获益变化和长期随访全过程。《条例》要求以受试者容易理解的方式告知研究目的、方案、可能风险和相关权益;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研究机构应暂停研究,并由伦理委员会评估是否继续[1]。
《条例》的贯彻实施公告进一步要求按照方案入排标准招募和入组、及时控制处置风险,并建立损害救治和保障安排[2]。这些要求并不会阻碍真正的创新。
相反,清楚的暂停规则、快速安全报告渠道、独立医学判断和充分知情同意能够减少危机发生后的混乱,为研究建立患者、研究者、医院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任。没有这种信任,再快的启动也难以形成可持续的临床转化。
六、从“一个中心能做”走向“多个中心可以稳定复制”
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价值不仅取决于某位专家在特定医院能否获得良好结果,还取决于技术能否被标准化、培训、质控并在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中重复实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试行)》明确,申请临床转化应用应当有多中心参与,并证明各中心遵守临床应用操作规范独立实施后能够获得一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论;审批评估还将关注技术成熟度、质量控制标准、机构与人员条件以及风险防控措施,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和现场评估[8]。这使“可转移性”成为研究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起机构若只选择资源最强、与技术团队最熟悉的单一中心完成早期研究,却没有把关键操作拆解为可培训、可验证的标准流程,后续多中心扩展很可能暴露人员差异、设备差异、样本物流差异和质量控制不一致。
更好的策略是在早期就识别中心能力门槛,建立标准操作规程、培训与授权体系、技术实施核对表、中心启动验证和持续能力复评;多中心研究阶段既评价疗效和安全性,也评价技术实施的一致性。这样做看似增加了前期准备,实质上减少了后期复制和审批评估的不确定性。
七、专业CRO的价值,是把“既快又好”变成可执行的系统
在新制度下,企业、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境内法人均可能成为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但很多发起人并不天然具备覆盖法规路径、临床方法学、中心运营、数据统计和质量管理的完整团队。
专业CRO的价值,不是替发起机构或研究机构“拿走责任”,而是帮助各方把责任转化为明确的任务、标准和证据。
凯莱英临床(凯诺)可以在项目早期协助完成技术属性与路径研判、法规差距分析和与专业机构沟通策略;围绕未来临床转化目标,组织注册、医学、统计、数据管理和运营团队共同优化方案;建立备案材料清单、版本控制和递交计划,推动学术审查、伦理审查、中心立项和系统备案有序衔接;在执行阶段,通过中心筛选、研究者培训、风险导向监查、项目指标看板、安全信息管理、数据清理和整改闭环,及时发现偏差并降低返工;在研究结束阶段,保证数据库、统计分析、研究报告和转化应用证据包之间逻辑一致、相互可追溯。
对于多中心项目,凯莱英临床(凯诺)还可以把技术操作、样本流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要求转化为各中心可执行的标准,协调中心间差异,帮助研究从“专家能够完成”走向“体系能够复制”。这些工作所带来的速度,并非来自降低标准,而是来自专业分工、前置决策、并行协作和稳定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委托CRO并不改变《条例》项下各主体的法定责任;高质量合作应通过书面协议、职责矩阵、沟通机制和质量监督,确保发起机构、研究机构、项目负责人、伦理委员会与CRO各自履职、彼此衔接[1,7]。目前,凯莱英临床(凯诺)已经携手多家知名临床研究机构开展新制度下的战略合作,帮助其完成End to End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和转化工作。
结语
《条例》为生物医学新技术从实验室走向临床打开了一条更清晰的道路,但道路更清晰,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根本。
未来真正具有竞争力的项目,不是最早完成备案的项目,而是能够以更少等待、更少返工和更低执行变异,持续产生可信证据的项目。
流程效率决定研究能多快开始,研究质量决定结果能走多远;前者解决时间问题,后者解决价值问题。
两者的平衡点,不是以质量换速度,也不是以繁复流程证明质量,而是坚持质量源于设计、管理与风险相称、数据全程可追溯、受试者权益优先,并让所有关键工作在最合适的时间由最合适的人完成。
凯莱英临床(凯诺)希望以专业CRO的系统能力,帮助临床研究发起人把创新的迫切性转化为高效执行,把研究的严谨性转化为可信证据,真正做到临床研究既快又好,让有价值的生物医学新技术更早、更稳妥地惠及患者。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 2025-09-28公布,2026-05-01施行.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6-04-30.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界定指导原则(暂行). 国卫科教发〔2026〕12号, 2026-04-28.
[4]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 E6(R3): Guideline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S]. Final version, 2025-01-06.
[5]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uidance for best practices for clinical trials[R]. Geneva: WHO, 2024.
[6] 国家卫健委员会. 生物医学新技术确证性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026-06-08.
[7] 郭静莉, 高建超, 卞莲莲, 等. 研究者发起临床研究的监管体系及其在生物医学新技术背景下的作用研究[J].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26(5):52-61.DOI:10.3969/j.issn.1673-5390.2026.05.003.
[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试行). 2026-04-30.
[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国卫科教发〔2024〕32号, 2024-09-18.
[1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以高质量临床研究支撑促进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造福广大民众[EB/OL]. 2026-04-30.